5.1 组批
凡在同一班次内生产且经包装出厂的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为一批。产品出厂前须按本标准规定经本厂检验部门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
5.2 抽样
整批产品中抽样时,应先从整批中抽取若干包装单位,然后在抽出的包装单位中抽取均匀试样。
5.2.1 整批产品中包装单位的抽取
抽取包装单位的数量按式(1)计算。
......(1)
式中:
A— 应抽取的包装单位数,单位为袋;
N—批量的总包装单位数,单位为袋。
5.2.2 均匀试样的抽取
取样时,用清洁、干燥的取样工具插入包装袋的2/3处。每袋取样100g,将抽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所需样量,然后分装于两个250ml的广口瓶中,密封,贴上标签,一瓶供检测用,一瓶封存备查。
5.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厂的质检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本标准要求,并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工艺和设备;
c) 新试剂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f)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如有1项~2项指标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7.5.2 购、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共同抽样后,交仲裁机构检验,以仲裁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每批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外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净含量、净重、产品类型、保质期、执行标准号。
8.2 包装
本品内衬塑料袋,外套二层塑料编织袋,严密不漏。如果特殊包装,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8.3 运输、贮存
8.3.1 运输
运输设备要洁净卫生,无其他强烈刺激味。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要保持干燥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避免日晒和雨淋。装卸时,不得直接挂钩,扎包装袋。
8.3.2 贮存
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阴凉,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含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产品包装袋应堆放在离地100mm以上的垫木板上,堆垛四周应离墙壁500mm以上,堆垛应留有600mm以上通道。